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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4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归属第III类医疗器械,经营此类产品一定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24年6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美瞳。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起在微信小程序中上架销售Hapa Kristin【月抛】Peaceful和平天使系列hazel静谧眼睛(有色隐形眼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至案发,当事人共采购上述产品30盒,售出28盒。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309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8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软性角膜接触镜,其使用时长期接触角膜,对眼角膜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被列入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控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来管理。隐形眼镜的护理液同样属于医疗器械。
选购隐形眼镜要选择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机构购买。如果利用互联网购买,需要查看商家的网络销售备案。购买时还需要查验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信息,如果是进口的产品,还需查看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佩戴隐形眼镜需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相关操作。每天佩戴时间应小于8小时,每周不超过5天。注意绝对不能用自来水、蒸馏水或矿泉水来清洗隐形眼镜。如若佩戴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请及时到医院眼科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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