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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南京众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23.8公斤薄皮青椒,售价3.88元/盒(300克/盒),货值金额307.81元。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6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青椒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4年1月19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给青椒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300×300×550(mm)儿童椅6件,货值金额180元。2023年8月21日,经产品质量抽检,该批次儿童椅“木制件表面涂层/覆面材料”中“耐液”,检验测试结果为4级(技术方面的要求为“10%碳酸钠,24h不低于3级)”,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鉴于不合格产品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3月27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如下招生广告:“公司聘请高知名度原资深面试考官进行授课,授课老师具有三十多年考官经历与丰富辅导经验,助力考生成功上岸。”该广告内容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布违法广告仅9天,案发后及时删除了违禁广告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3月29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8月2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过期“怡冠园”红烧拉面1袋,拉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保质期6个月,于2023年8月18日到期,货值金额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仅3元,超过保质期仅2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10月24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以2.1元/斤的价格购进30斤花菜,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机花菜”,放置在其经营场所以2.7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83.4元。经查,上述花菜未经有机认证,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将普通花菜习惯性称为“有机花菜”,是本地通俗叫法。鉴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3月15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润滑液,共计5瓶,货值金额81.7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3月21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12.8元/罐的价格从山东洪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2罐萝卜干,货值金额153.6元。经查,上述萝卜干的商品条码属于未经核准注册和冒用他人商品的条码,不得上市销售,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5月29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给萝卜干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
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以90元/袋的价格从江苏年年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假冒中国种子集团的稻种40袋(12.5kg/袋),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360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稻种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案发后及时销毁稻种外包装,2023年11月2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给假冒稻种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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